2020年12月7日,《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为切实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2019年,我市投资1.4亿建设了库容8万立方米生活垃圾填埋场一座,利用社会资金,投资7.6亿,选址新建日处理能力1500吨的生活垃圾焚烧厂一座。长期以来,我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及生活垃圾处理费补贴主要靠市级财政资金投入,渠道单一,财政支出压力大。完善由垃圾产生者支付处理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符合“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原《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城市管理体制,根据市政府部署,我局牵头重新对《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调整修改。
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同时还参考了合肥、马鞍山、铜陵等外地城市的立法经验。
二、制定意义及总体考虑
《办法》的制定,有利于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消除环境污染,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有利于推进我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规定精神,以及《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淮政〔2017〕71号)要求,我局对《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10〕34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我局专门组织人员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汇编成册,借鉴学习外地城市立法工作经验,着手起草《办法(草案)》,并通过书面发函、座谈会、网络等方式,广泛征求各区政府、有关部门、两代表一委员、有关行业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召开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办法(草案)》。7月17日,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11月18日下午,市政府召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专题会议,再次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原则同意《办法(草案)》,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尽快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20年12月7日,《办法》经淮北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途、收费制定、代征(收)部门、收费方式和标准、监督管理、罚则等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市辖三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定后返还。对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是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除外)。
三是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途和原则。《办法》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途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按照“排污者付费”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是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代征(收)部门: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由市供水公司代收。
(二)学校按经费供给渠道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代征。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征收对象为财政拨款的单位,按财政供给渠道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代征。
(四)医院、社区卫生等医疗服务机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卫健部门代征。
(五)工业企业、服务性企业如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含网吧)、广告装璜业,商场、超市、商业门面、经营摊点、集贸市场,由市税务部门负责代征;其中集贸市场属商务部门直接管理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商务部门代征。除上述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由市税务部门代征。
(六)建筑施工单位,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征收。
(七)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垃圾产生单位所属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征收。
(八)其他征收对象或者上述项目所确定代征(收)部门未完全涵盖的,由各区政府征收。各区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垃圾处理量将垃圾处理费用划转市财政,统一与垃圾处理企业结算。
五是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本次修改未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依然按照《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淮政办〔2010〕35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户数,3元/户·月。
(二)学校
1.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在校教职工人数,5元/人·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2. 高中,按在校师生人数,1元/人· 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3. 大中专院校,按在校师生人数,2元/人·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三)国家机关、团体、医院,除工业、商业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按职工人数,2元/人· 月,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四)工业企业,按职工人数,1.5元/人·月,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五)旅店、餐饮、娱乐业,按营业收入的5‰计收。
(六)广告、装璜业,按营业收入的2‰计收。
(七)商场、门面店铺,按营业面积,0.35元/㎡·月。
(八)超市、经营摊点、集贸市场,按营业面积,0.5元/㎡·月。
(九)所有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计收。
(十)自行运输到垃圾处理厂的单位或个人,按垃圾量,50元/吨。
六是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制度。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和专款使用工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是明确了具体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五、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垃圾处理费用补偿机制,严格落实“排污者付费”原则,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合理补偿垃圾处理成本,提高居民环保意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全面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六、工作任务
在原收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征收方式,力争做到应收尽收,进一步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率和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七、创新举措
一是建立了责任明晰的收费管理架构。《办法》对各职责部门分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区政府、财政、卫健、税务、商务、供水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城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对征收和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二是建立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下一步工作
将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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